郑某因欠债3800万元而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和一辆车全部归妻子王某所有。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郑某名下已无可执行资产,遂将郑某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条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支持了债权人的要求。
郑某是管理公司的有限合伙人,因与浙江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被判赔偿3800万元。收到判决后,他与妻子在短期内申请离婚,并签署了包含财产分割条款的离婚协议,确认将共同财产归王某所有。王某在离婚后以940万元出售其中一处房产。
随后的强制执行中,科技公司发现郑某无资格偿还债务,认为其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影响了债权的实现,遂提起诉讼。尽管郑某和王某均辩称离婚系因感情破裂,而非为了躲避债务,法院最终采纳了债权人的请求,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应予以撤销。
浦东法院依据法律条款认为,郑某的财产转移明显影响了债权人权益,法院支持了撤销该协议的请求,强调了诚信与法律执行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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